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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小金库钱包官网ღ★✿★,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ღ★✿★,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ღ★✿★、经营效益状况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ღ★✿★,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ღ★✿★、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ღ★✿★,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小金库钱包官网ღ★✿★,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ღ★✿★、现金流量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ღ★✿★。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ღ★✿★、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ღ★✿★,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ღ★✿★,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ღ★✿★。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ღ★✿★、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ღ★✿★,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ღ★✿★、完整性进行核查ღ★✿★。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奇虎口袋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ღ★✿★,在全面财产清查ღ★✿★、债权债务确认ღ★✿★、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ღ★✿★,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ღ★✿★,以全面ღ★✿★、完整ღ★✿★、真实ღ★✿★、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ღ★✿★。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ღ★✿★、控股子企业ღ★✿★,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ღ★✿★、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ღ★✿★。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ღ★✿★,全面ღ★✿★、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ღ★✿★、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ღ★✿★,不得漏报ღ★✿★;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ღ★✿★、会计事项ღ★✿★,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ღ★✿★;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ღ★✿★,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ღ★✿★,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ღ★✿★;
(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ღ★✿★;暂未并账的ღ★✿★,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ღ★✿★,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奇虎口袋ღ★✿★。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ღ★✿★,做到账实相符ღ★✿★、账证相符ღ★✿★、账账相符ღ★✿★、账表相符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ღ★✿★、会计记录等资料ღ★✿★,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ღ★✿★,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ღ★✿★;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ღ★✿★,不得应提不提ღ★✿★、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ღ★✿★,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ღ★✿★,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ღ★✿★;
(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奇虎口袋ღ★✿★、会计估计变更ღ★✿★,以及减值准备计提ღ★✿★、转回等方式ღ★✿★,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ღ★✿★;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ღ★✿★,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ღ★✿★;
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ღ★✿★,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ღ★✿★,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ღ★✿★,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ღ★✿★、计算ღ★✿★。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ღ★✿★,编制基础ღ★✿★、编制原则ღ★✿★、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ღ★✿★、后各期一致ღ★✿★,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ღ★✿★,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ღ★✿★、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ღ★✿★。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ღ★✿★;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ღ★✿★,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ღ★✿★,并陈述相关理由ღ★✿★。
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ღ★✿★、会计估计一经确定ღ★✿★,不得随意变更ღ★✿★;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奇虎口袋ღ★✿★,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ღ★✿★,并陈述相关理由ღ★✿★。
第十三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ღ★✿★,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ღ★✿★,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ღ★✿★,保证勾稽关系正确ღ★✿★。
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ღ★✿★,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ღ★✿★,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ღ★✿★。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ღ★✿★: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ღ★✿★,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ღ★✿★、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ღ★✿★,对涉及资产ღ★✿★、负债ღ★✿★、所有者权益ღ★✿★、收入ღ★✿★、成本和费用ღ★✿★、利润及利润分配ღ★✿★、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ღ★✿★。
第十六条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ღ★✿★,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ღ★✿★,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ღ★✿★,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ღ★✿★。
第十七条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ღ★✿★;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ღ★✿★,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ღ★✿★,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ღ★✿★。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ღ★✿★,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ღ★✿★,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ღ★✿★。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ღ★✿★,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ღ★✿★,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ღ★✿★。
第十九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ღ★✿★。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ღ★✿★,由原企业合并编制ღ★✿★;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ღ★✿★,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ღ★✿★。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ღ★✿★,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ღ★✿★: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ღ★✿★,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ღ★✿★、财务状况ღ★✿★,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ღ★✿★,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ღ★✿★,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ღ★✿★。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ღ★✿★、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ღ★✿★;报告期内会计政策ღ★✿★、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ღ★✿★、理由ღ★✿★、影响数额ღ★✿★;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ღ★✿★,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ღ★✿★、负债ღ★✿★、销售收入ღ★✿★、实现利润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ღ★✿★;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ღ★✿★。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ღ★✿★,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ღ★✿★,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ღ★✿★;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ღ★✿★,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ღ★✿★。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ღ★✿★。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ღ★✿★,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ღ★✿★,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ღ★✿★。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ღ★✿★,按照“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ღ★✿★。其中ღ★✿★,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ღ★✿★。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ღ★✿★,应当按照“统一组织ღ★✿★、统一标准ღ★✿★、统一管理”的原则ღ★✿★,经国资委同意ღ★✿★,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ღ★✿★。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ღ★✿★、现金流量表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ღ★✿★,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ღ★✿★。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ღ★✿★;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ღ★✿★,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ღ★✿★,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ღ★✿★。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ღ★✿★,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ღ★✿★。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ღ★✿★、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小金库钱包官网小金库钱包官网ღ★✿★,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ღ★✿★,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ღ★✿★、客观ღ★✿★、公正ღ★✿★。
第三十二条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ღ★✿★。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ღ★✿★,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ღ★✿★,并出具内审报告ღ★✿★,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ღ★✿★、完整性ღ★✿★。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ღ★✿★,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内审制度ღ★✿★,并出具内审报告小金库钱包官网ღ★✿★,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奇虎口袋ღ★✿★、完整性ღ★✿★。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ღ★✿★、收集ღ★✿★、审核ღ★✿★、汇总ღ★✿★、合并等工作ღ★✿★,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ღ★✿★。
第三十五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奇虎口袋ღ★✿★、统一编报格式ღ★✿★、统一编报要求”ღ★✿★。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ღ★✿★、报表附注ღ★✿★、财务情况说明书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ღ★✿★。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ღ★✿★,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ღ★✿★,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ღ★✿★;
(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ღ★✿★,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ღ★✿★,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ღ★✿★;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ღ★✿★、财务情况说明书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ღ★✿★;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ღ★✿★、财务情况说明书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ღ★✿★;
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ღ★✿★、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ღ★✿★。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ღ★✿★,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ღ★✿★,注明备查材料页码ღ★✿★。
第四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ღ★✿★、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奇虎口袋ღ★✿★、完整性负责ღ★✿★。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ღ★✿★、合法性负责ღ★✿★。
第四十一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ღ★✿★,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ღ★✿★,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ღ★✿★、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ღ★✿★,有关办法另行制定ღ★✿★。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ღ★✿★、信息披露不充分ღ★✿★,或者数据差错较大ღ★✿★,造成财务决算不实ღ★✿★,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ღ★✿★,由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ღ★✿★,并予以通报批评ღ★✿★。
第四十三条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奇虎口袋ღ★✿★、提供虚假财务信息ღ★✿★,以及严重故意漏报ღ★✿★、瞒报ღ★✿★,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ღ★✿★,由国资委责令改正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ღ★✿★;有犯罪嫌疑的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ღ★✿★,或者在审计程序ღ★✿★、审计内容ღ★✿★、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ღ★✿★,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ღ★✿★,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ღ★✿★,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ღ★✿★;有犯罪嫌疑的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
第四十五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ღ★✿★、汇总ღ★✿★、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ღ★✿★,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有犯罪嫌疑的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